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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发 文 号:〖81〗市劳锅字第171号
发布单位:〖81〗市劳锅字第171号

现将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发给你们,望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并将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诉我局.
附:
国家劳动局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81〗劳总锅字第10号
(一九八一年六月四日)
目前溶解乙炔气瓶正在国内积极推广使用.溶解乙炔气瓶与移动式乙炔发生器比较,具有节省能源、减少公害、安全可靠、使用方便等优越性,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现颁发试行.
正在制造或改装的溶解乙炔气瓶,凡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应立即停止生产或改装.在用的以活性炭为填料的溶解乙炔气瓶,应逐渐淘汰.
希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将规程试行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告诉我局.
附: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的溶解乙炔气瓶技术规程、专业标准和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移动式、可重复充气的浇注有多孔性填料的钢质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化工生产过程中盛装溶解乙炔的附属容器.
第4条 乙炔瓶是由钢质气瓶(以下简称钢瓶)、多孔性填料(以下简称填料)、溶剂、溶解乙炔及附件等组成.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5条 乙炔瓶的设计与制造,应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
第6条 钢瓶的公称容积和直径,按表1先取.
表1钢瓶公称容积和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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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称容积(L) │ ≤25 │ 40 │ 50 │ 60
────────┼─────┼────┴────┼─────
公称直径(mm) │ ≤200 │ 250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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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钢瓶的主体材料,必须采用镇静钢,并具有良好的可焊性,其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冷弯试验等应符合表2与相应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制造钢瓶的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并按炉号进行复验.要有严格的材料管理制度.
表2钢瓶主体材料的化学成份和机械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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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成份% │ 机械性能 │180°冷弯
材 ├──┬───┬───┼───┬─────┤试验(弯心
│ │ │ │伸长率│ 屈服强度│ 直径d
│碳 │ 硫 │ 磷 │ │σskgf │试样厚度
│ │ │ │δ5% │/mm2 │a)
料 ├──┴───┴───┼───┼─────┤
│ 不 大 于 │不小于│ 不大于 │
─────┼──┬───┬───┼───┼─────┼──────
│ │ │ │ │ │
优质碳素钢│ │ │ │ │ │d=1.5a
│0.25│0.045 │0.040 │ 21 │ │
或低合金钢│ │ │ │ │ │ 或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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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钢瓶按水压试验压力设计.水压试验压力为60kgf/cm.
第9条 钢瓶筒体最小壁厚按下式计算:
公式见475页
壁厚附加量由设计单位确定,但应包括钢板厚度负偏差、工艺减薄量和腐蚀裕度.壁厚附加量不行小于1.0mm.
钢瓶筒体壁厚,除进行强度设计外,还应考虑刚度问题.
第10条 钢瓶应采用椭圆形或碟形封头,其形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椭圆形封头,H≥0.192Di,h≥4S(见附图3a);
对于碟形封头,R≤Di,r≥Di,h≥4S(见附图3b).
封头壁厚按下式计算:
公式见476页
第11条 钢瓶的焊接,必须由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经考试合格,并持有有效证书的焊工进行.
施焊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制订相应的焊接工艺,并要严格执行.
主体焊缝的无损检验,应由经过合格的检验人员担任.
主体焊缝须经100%的射线探伤检查.经过检查,符合JB928(注)《焊缝射线探伤标准》Ⅱ级要求的即为合格.
当产品经过12个月以上成批生产实践,证明焊接工艺和焊接质量稳定,并有全面质量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时,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主体焊缝允许做局部探伤抽查.抽查长度不少于主体焊缝总长的20%,抽查部位应选在纵、环焊缝的交接处,且先焊封头的焊缝交接处的胶片的应沿纵缝放置,后焊封头的焊缝交接处的胶片应沿环缝放置.
(注) 本规程所引用的技术标准不注其年号,均以现行的为准.
第12条 钢瓶制成并检验合格后,必须按所用钢材的热处理规范进行整体消除残余应力的热处理.
第13条 钢瓶的制造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及图样的要求外,还应按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JB/Z105《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4条 钢瓶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重皮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第15条 钢瓶制成后,必须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逐个测定钢瓶实际容积和钢瓶重量(不包括瓶阀和瓶帽的重量).
气密性试验的压力为30kgf/cm.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方法、要求与合格标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和附录2的有关规定.
第16条 乙炔瓶的填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发生化学反应;
(2)密度应小于280g/L;
(3)孔隙应大于等于85%,并有良好的毛细管作用;
(4)抗压强度应大于10kgf/cm;
(5)含水率应小于1%
(6)内部不得有孔洞,放大500倍观察时,不得有明显可见的细孔;表面密集孔洞的总容积不得超过20cm,单个孔洞的直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大于10mm;
(7)不得有晃动现象,与瓶壁的间隙:径向小于等于0.5mm,轴向小于等于3mm.
第17条 乙炔瓶的溶剂,一般采用丙酮,其质量应符合HG2──320或HG2──1194《工业丙酮》一级品的要求.丙酮的充装由乙炔充气单位进行.充装丙酮前,必须先进行置换.
丙酮充装量按下式计算:
W=0.38δV
式中:W--丙酮充装量,kg;
δ--填料孔隙率,%;
V--钢瓶实际容积,L.
充装丙酮后,必须对丙酮充装量进行复核,允差0.5kg,超差的乙炔瓶必须进行处理.
第18条 对乙炔瓶附件的要求:
(1)瓶阀材料应选用碳素钢或低合金钢.如选用铜合金时,含铜量必须小于70%.瓶阀应有易熔塞,侧面接头应采用环形凹槽结构,下端应设置过滤用的毛和毡和不锈钢网.
(2)钢瓶肩部至少应设置一个易熔塞.
(3)易熔合金的熔点为100±5@.
(4)瓶阀的密封材料,必须采用乙炔、丙酮不起化学反应的材料.
(5)检验标记环为铝制,装于瓶阀和颈圈之间,要能转动.
(6)钢瓶应配有固定式的瓶帽,在不拆卸瓶帽的情况下,应能转动检验标记环和看清钢印标记.
(7)钢瓶应有颈圈和底座,且必须牢固可靠.
(8)同一规格、型号、商标的瓶阀和瓶帽成品的重量应相同.瓶阀成品重量允差5%,瓶帽成品重量允差5%.
各附件应按统一的标准、规格和技术要求进行制造.
第19条 制造乙炔瓶,必须先提出试制申请,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国家劳动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制完成后,应按技术任务书、本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后,应先将产品图纸、设计计算书、技术条件、制造工艺、产品技术鉴定等资料,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备案,并由国家劳动总局发给制造许可证和制造厂钢印代号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经批准和审查同意的乙炔瓶制造单位所在地区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应负责将审查结果通知其他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
技术鉴定项目、内容、方法与合格标准,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乙炔瓶技术鉴定办法"的要求.
第20条 乙炔瓶制造厂应严格进行质量检查,并至少每三年按本规程附录、的要求进行一次乙炔瓶的安全性能试验.当结构或工艺有较大改变或质量出现问题时,即应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安全性能试验.试验的项目、数量和质量要求,应在技术条件中规定.乙炔瓶安全性能试验的结果,还应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备案.
第21条 乙炔瓶制成后,必须逐个测定填料的密度、孔隙率、肩部(轴向)间隙、乙炔瓶净重(包括钢瓶、瓶阀、瓶帽、填料、溶剂的重量)(注),并进行乙炔瓶的气密性试验.
(注):溶剂重量按第17条计算值计入.
同一炉产品不得超过50个.每炉至少应有一个开壳式专用瓶,用来测定填料试样的技术指标.
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的规定.
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其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气密性试验压力为30kgf/cm^,所用的气体,应是经过干燥的、纯度不低于97%的氮气.试验的方法、要求及合格标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的有关规定.试验合格的乙炔瓶应封存1 ̄0.5kgf/cm^压力的氮气.
第22条 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按生产顺序,每制造500只钢瓶,抽取一只作爆破试验;每制造500只乙炔瓶,抽取一只分别作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和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
第23条 新制造的乙炔瓶,必须在肩部和检验标记环上按本规程附图1规定打钢印.钢印必须明显、清晰,印痕要圆滑无尖角.
乙炔瓶的外表面涂白色漆,并按本规程附图2标注红色的"乙炔"和"不可近火"等字样.
第24条 乙炔瓶出厂时,必须附有质量检查合格证.质量检查合格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制造厂名称.代号,乙炔瓶编号,制造年、月,水压试验压力,气密性试验压力和所用介质,筒体设计最小壁厚,材料牌号,材料强度选用值,热处理结果,钢瓶重量和实际容积,填料的密度、孔隙率、抗压强度和与瓶壁的间隙,丙酮充装量,乙炔瓶净重,充装乙炔的限定充装量和在规定温度下的限定充装压力,检验员签章等.
乙炔瓶生产的质量检验记录由制造厂保存.质量检查合格证由使用单位保存. 第25条 出口的乙炔瓶,还必须符合出口的规定.制造厂可以根据订货人提出的要求.另行设计制造,但必须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国家劳动总局备案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三章 充装
第26条 乙炔充气单位,必须根据本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订有关充装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报请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及劳动、公安、环保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炔充装工作.
第27条 充气单位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乙炔瓶进行逐个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乙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气.
(1)未经审查批准而制造的;
(2)漆色、字样不符合规定或脱落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剩余压力不符合第50条表3规定的;
(5)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6)超过检验期限的;
(7)按第38条外部检查,属于报废的;
(8)进口的乙炔瓶未经国内检验的;
(9)乙炔瓶(公称容积40L以上)的实际重量减去剩余乙炔量后,超过乙炔瓶净重0.5kg以上的,或不足量超过3kg的.
对国外用户的乙炔瓶检查,除钢印标记、漆色、标志和附件外,其他项目仍按本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28条 乙炔瓶充装前,必须逐个测定实际重量(以下简称实重)和瓶内剩余压力,并求出瓶内的剩余乙炔量.
剩余乙炔量按下式计算;
Gs=0.48δ.Vara(Ps+1)*10-3
式中:Gs──乙炔瓶内剩余乙炔量,kg;
a──乙炔在丙酮中的溶解度;
Ps──乙炔瓶内剩余压力,kgf/cm;
ra──乙炔的重度,kg/m;
符号δ、V的内容与第17条相同.
第29条 乙炔瓶充装前,必须根据乙炔瓶净重,实重和剩余乙炔量,确定丙酮补加量.
丙酮补加量按下式计算:
丙酮补加量=乙炔瓶净重+剩余乙炔量-实重
补加丙酮后,必须对丙酮充装量进行复核,允差0.5kg.超差的乙炔的瓶应进行处理.
第30条 乙炔瓶充装乙炔,在15@时,限定充装压力为15.5kgf/cm2以下.在不同的环境温度下充装时,其静置后的限定压力,应以此为准进行换算.
第31条 乙炔瓶充装乙炔气,一般分为两次进行,第一次充气后应静置不少于8小时,再进行第二次充气.不论分几次充气,根据不同的环境温度,充气静置后的限定压力都必须符合第30条的规定.
第32条 乙炔瓶充气流速一般为:
(1)间歇充气时,不宜超过0.8米3/时·瓶;
(2)一次充气时,不宜超过0.6米3/时·瓶;
采用强制冷却快速充气方法时,不受此限.
第33条 乙炔瓶在充气过程中,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
第34条 乙炔瓶充气后,应逐个测定瓶内乙炔重量.其限定充装量按下式计算:
G=0.198δV
式中:G──乙炔限定充装量,kg;
符号δ、V的内容与第17条相同.
瓶内乙炔重量超过限定充装量时严禁出厂;钢瓶单位容积乙炔充装量你于0.12kg/L时,必须妥善处理.
第35条 乙炔瓶充气后,必须进行溶解乙炔质量检验.溶解乙炔产品的技术条件,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应符合HG2-206《溶解乙炔》暂行标准的要求.
第36条 充气单位应认真填写充气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气日期、充气间室温、乙炔瓶制造厂(国外乙炔瓶注明国别)、乙炔瓶编号、实际容积、净重、实重、剩余压力、丙酮补加量、充气后重量、瓶内乙炔重量、静置后压力、溶解乙炔质量、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和操作者签章等.
第四章 技术检验
第37条 乙炔瓶至少有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外部检查,填料检查,瓶阀和易熔塞的检查,壁厚测定和气压试验等.
乙炔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随时进行技术检验并进行妥善处理.
(1)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和变形;
(2)充气时瓶壁温度超过40@;
(3)对填料和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第38条 乙炔瓶的外部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1)瓶体有裂纹或渗漏的;
(2)有烧灼痕迹的;
(3)瓶壁有损伤,其损伤深度超过壁厚1/4、长度超过50mm的;
(4)瓶壁有凹陷,其凹陷直径超过50mm、中心深度超过5mm的;
(5)瓶壁有腐蚀:点状腐蚀深度超过壁厚1/3、面积超过50mm,密集点状腐蚀:点状腐蚀深度超过壁厚1/2、面积超过瓶体表面30%的;
(6)瓶体表面有鼓疱或有明显膨胀、弯曲的;
(7)瓶阀、易熔塞连接螺纹严重腐蚀或损坏的.
本条所称壁厚均指附图1钢印标记的壁厚.
第39条 乙炔瓶的填料检查,应先将瓶内气体放尽,拧下瓶阀,取出瓶口的钢网和毛毡,然后对填料进行仔细检查:如发现填料下沉,或有裂缝,或有火焰反击痕迹;用手指轻推填料,移动超过1mm;用塞尺(见附录2的附图)测量间隙.其中有一项超过规定时,此瓶则应报废.
第40条 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再进行水压试验,只作气压试验.气压试验的压力为35kgf/cm2.所用气体为经过干燥的纯度不低于97%的氮气.试验时,将乙炔瓶浸入地下水槽内,静置5分钟后检查,如发现瓶壁渗漏时,此瓶则应报废.
第41条 壁厚经测定,其实际壁厚小于附图1钢印标记壁厚时,此瓶则应报废.
第42条 经检验报废的乙炔瓶,由检验单位按附图1打上报废铅印,并负责破坏性处理,报废情况应定期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43条 检验单位检验乙炔瓶后,应将乙炔瓶制造厂(国外乙炔瓶注明国别),制造年、月,乙炔瓶编号,气压试验压力,检验日期、检验结论和检验员姓名等内容,记入乙炔瓶档案.要做到一瓶一档并应妥善保管.
第44条 乙炔瓶经检验后,必须按附图1打检验钢印.
第45条 乙炔瓶的技术检验工作,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的乙炔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检验单位的钢印代号,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统一规定.
乙炔瓶的检验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发给检验证书,方可独立进行乙炔瓶的检验工作.检验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46条 进口的乙炔瓶,应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的,按本规程附图1打检验钢印,准予充气和使用;不合格的,检验单位要出据检验报告书,由交验者处理.
第五章 使用、运输和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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