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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8月31日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5年第339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31
实施日期:2015-10-01

  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
  省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产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统一登记为省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各部门应当对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统一权属登记予以协助和配合。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和土地使用权的统一权属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分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公用房配置标准、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合理核定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以及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制定统一调剂计划或者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调整办公用房和机构撤并等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本级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在本机关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机关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调剂需要租用解决的,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因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等需要维修改造的,可以向省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本级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计划和经费预算,报省发展和改革、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维修改造,具体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政府各部门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使用的办公用房安全、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做好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完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机制,逐步开放机关后勤服务市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政府机关提供专业化服务。
  政府机关所属的后勤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完善市场化运行方式,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物业、食堂餐饮、会议服务、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等后勤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推进后勤服务资源共享。具备条件的集中办公区域,后勤服务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务接待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超范围接待、超标准开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对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
  用于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和标准从严配备,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发展和改革、财政、外事、审计和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执法协作等方式加强对政府各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发展和改革、财政、外事、审计和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核实、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
  (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和支付采购资金的;
  (三)未建立和落实机关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移交办公用房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维修改造和租用办公用房的。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省其他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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