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1月08日

温州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温政令〔2015〕152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08
实施日期:2015-03-01

第三章 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客运公共汽车及客运站(场)应当落实反恐防暴等所必须的安全设施,新建的城市公共汽车站(场)的反恐防暴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五条 客运公共汽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旅游客车应当配备2只(含)以上灭火器、4只(含)以上应急锤,车厢内应有明显的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标志、应急逃生指示,并确保应急通道正常使用。

  长途客运汽车及客运公共汽车应当安装监控设施,实时监控范围能覆盖全车厢,保持监控运行正常。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安装GPS定位仪、安全隔离防护装置及远程车载监控,并确保车载监控实时运行正常。

  第十七条 用于租赁的小型客车,必须按照客运车辆的要求参加年检,安装GPS定位仪。

第四章 治安责任

  第十八条 客运汽车经营单位应当与公安机关、客运汽车从业人员分别签订《治安责任书》,建立治安责任,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客运汽车经营单位应当服从和配合公安机关的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并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逐步合理配备城市公共汽车安全员,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送安防工作情况;

  (二)客运站(场)组织行业内部的治安协防力量,在重要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在重要站点、线路开展治安巡防工作;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定期培训,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在从业人员中建立信息员制度,确保行业治安稳定;

  (四)定期组织内部治安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协助做好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制定反恐防暴的应急预案,在重点客运站场、线路、车辆上进行不定期演练,确保预案落到实处;

  (七)在候车场所、车载媒体上播放反恐防暴等公共安全防范公益宣传片,在车厢张贴公共安全防范宣传资料,向乘客宣传文明乘车、安全乘车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八)对申领公交IC卡和车站托运、寄存物品实行实名登记,并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登记信息、公交IC卡使用信息;

  (九)客运车辆和客运站(场)应当负责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防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正常使用,并按公安机关规定如实提供视频监控资料;

  (十)开展治安安全检查工作,对乘客拒不接受治安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拒不出站等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对乘客携带、托运的物品必须查验,发现乘客携带、托运、寄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并做好登记,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条 客运汽车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治安责任,服从和配合公安机关的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配合公安机关对客运汽车进行治安检查,客运出租汽车出城应当自觉接受警务查报站治安登记、检查;

  (二)营运中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三)运输中发现乘客非法携带、托运、寄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应当责令乘客携物下车,并消除隐患,同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司乘人员不得利用客运汽车运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不得利用客运汽车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五)营运中应当主动提醒乘客保管好自己财物,发现乘客遗留在车上的财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上交所在单位、公安机关;

  (六)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治安监控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和防火工具等安全防护设施;

  (七)积极参加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参加安全防范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服从和配合公安机关的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领公交IC卡和托运、寄存行李物品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查验登记;

  (二)乘客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行车安全,不得阻碍客运汽车正常运营及损坏车辆各种设施;

  (三)进站、乘车时应当遵守治安管理规定,接受治安安全检查;

  (四)自觉接受警务查报站治安登记和检查;

  (五)不得携带、托运、寄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六)乘客对营运单位及司乘人员的意见建议,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向公交公司及行业主管单位反映。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客运汽车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乘客或者其他公民向公安机关举报、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抓捕违法犯罪分子,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客运汽车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乘客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客运汽车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不得干扰客运汽车经营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

  客运汽车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温州轨道交通治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0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同时废止。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