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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6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发 文 号:浙安监管法规〔2011〕40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发布日期:2011-03-16
实施日期:2011-03-16

  1.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对安全设施组织专项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法律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未对安全设施组织专项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实施标准: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一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有两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法律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法行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法律规定: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一次违法,处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含)以上违法,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将剧毒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记录保存2年以上的。

  法律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记录保存2年以上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有一种违法行为的,处5百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两种违法行为的,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三种违法行为的,处5千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四种违法行为的,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危险化学品报备案。

  法律规定:第五十四条“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危险化学品报备案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有一种违法行为的,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两种违法行为的,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三种违法行为的,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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