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26日

兰溪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发 文 号:兰政发〔2010〕16号
发布单位:兰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26
实施日期:2010-03-26

(十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履行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防范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中毒和伤害事故的发生;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相关事故的查处。
(十四)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内河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水上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的法定检验;负责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含危险化学品)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及人员资质认定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对车站、码头、港口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市粮食局:负责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及危险物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督促落实加油站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指导大中型商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生产、农药、农业机械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对农用车、休闲观光农业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按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农产品残留物中毒、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七)市水务局:负责水利、水电、供水及相关建设工程、渔船捕捞作业、河道采砂作业以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水务系统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八)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森林病虫害防治与检疫、林业生产、休闲观光林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九)市供销总社:负责系统农药等危险物品经营流通环节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含所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市卫生局:负责企业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及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依法处理,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技术、设备支援工作;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管,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二十一)市工商局: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涉及安全生产前置的企业登记严格把关;督促指导各类市场主办单位做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罚工作,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施市场退出机制,依法严厉查处无照经营。
(二十二)市供电局:负责所属电网、电力设施和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用电安全工作,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特种设备和计量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涉及的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及相关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使用行为;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二十四)市环保局: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污染防治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处置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贮存和废弃物处置的统一监管;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督;组织调查由危险化学品引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放射性污染事故,开展污染事故对环境安全影响和事故引发污染的监测监控。
(二十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综合协调、监管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相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系统所属单位、文化市场(含娱乐场馆)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公共体育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以及对公共体育设施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七)铁路兰溪车务段:负责管区铁路运输行业及铁路沿线、道口有关行车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监控措施;负责铁路事故的报告,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和违法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强制拆除过程实施安全管理;对市区室外无照商贩、违法占道经营、侵占市区人行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所属单位及组织活动的安全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依法实施查处和取缔。
(二十九)市旅游局:履行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宾馆(饭店)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旅游景区、旅游宾馆(饭店)、旅游车(船)以及漂流等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相关事故报告,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三十)市外经贸局:负责外经贸系统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一)市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负责防雷减灾公共安全管理、防雷设施和系留气球(低空漂浮物)的有关许可及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做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二)市法制办: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对行政主体实施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并对安全监管部门的复议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十三)市民政局:负责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含殡葬、救助、福利院等)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指导民政福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较大以上事故善后处理、社会救济和安抚工作。
(三十四)市委宣传部: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市社会面宣传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指导媒体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督促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协调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信息。
(三十五)市总工会:负责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建设,指导企业工会主动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技能竞赛等活动,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参与研究制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政策措施并配合实施,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六)市民宗局:负责宗教活动及其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十七)市检察院:受邀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法律责任的追究。
(三十八)团市委:负责青少年宫等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