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01为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保障我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地普通中学、职业学校、初级中学和小学(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1.03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预警、防护以及针对防御雷电灾害的宣传、教育、鉴定和评估等。
1.04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1.05浙江省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设计规范
2.01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2.02学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设计方案应当经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2.03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2.04学校内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2.05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2.06学校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的接闪器,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GB50057-94(2000)版规范的规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
2.07学校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Ω。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2.08突出屋面的物体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09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避雷带,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0.5m的避雷针。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
2.10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当电缆转换为架空线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2、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回路架空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一组避雷器或其它型式的过电压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