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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8日

杭州市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发 文 号:杭建工发[2011]78号
发布单位: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2-28
实施日期:2011-02-28

  9、模板工程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作业。模板工程在绑扎钢筋、粉刷模板、支拆模板时应保证作业人员有可靠立足点,作业面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模板及其支撑体系的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并不得超过设计计算要求。

  10、吊篮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吊篮悬挂机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挂设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严禁安全绳与吊篮连接,超过有效标定期的吊篮安全锁应当经检测机构检测标定后方可使用,外墙施工时禁止采用吊绳或吊板。

  11、塔吊安装拆卸是否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拆卸单位是否有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塔吊投入使用前是否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检测和验收。

  12、施工单位对电梯井门是否按定型化、工具化的要求设计制作。

  13、施工单位进行屋面施工时,屋面周围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

  五、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自2011年3月开始至 2011年12月底结束,由动员部署阶段、自查整改阶段、检查验收阶段和总结提高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3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高处坠落事故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4-10月)。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3月底前对所属在建项目逐一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对整治期间开工的项目,待进入主体阶段后再进行检查;监理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督促施工项目部进行专项整治,对整改不力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督促整改到位。自查自纠情况及时报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0-12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会年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组织指导和督促施工现场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对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定人、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我委根据各单位的检查情况将组织进行督促。
  (四) 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12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系统总结整治经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完善和落实长效机制,巩固成效。并于12月20日前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活动情况书面报送市建委工程处(电话/传真:87020019,联系人:谢坤,电子信箱:sjs.gcc@hz.gov.cn)。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开发区)、县(市)区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建筑施工、监理务必高度重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活动,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分析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办法,狠抓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监督,严格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专项整治要求,指导、监督施工、监理企业及项目部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突出的,必须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对专项整治期间仍然发生高坠事故的,将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查处。
  (三)形成机制,强化标准。通过扎实开展以预防高坠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推动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形成长效机制,实现预防高坠安全防护设施、作业行为和管理的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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