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规程。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捕捞、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生产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查主体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和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和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上述事故以外的一般事故由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一般情况下,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对社会影响恶劣或情况特殊的事故,由市政府直接成立事故调查组或另行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必要时,市政府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三、调查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同时,实行回避制度,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调查组组成
(一)一般情况下,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二)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当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相对固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填写《×××单位指派参加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人员名单表》(以下简称《人员名单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安全监管局。派出单位填报人数不少于2人。
因特殊情况原指派人员发生变动的,派出单位应及时重新填报《人员名单表》。
(三)被指派人员代表本单位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一般情况下,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派出人员担任组长并主持工作,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和所代表单位的法定职责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事故调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