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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16日

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6
实施日期:2010-0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建设和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建设、经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依法设立并以场地设施为依托,具有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人员和制度,具备仓储、保管、理货、配载、装卸、称重、信息服务、货运车辆停放和维修等功能,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管理主体)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货运站管理工作,制定并公布本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各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货运站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工商、税务、价格、安监、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货运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管理原则)

  货运站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局、有序发展、服务经济的原则,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选址规划)

  货运站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本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除本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货运站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货运站。禁止变更货运站的土地性质、规划条件和使用功能。

  第七条 (站场建设)

  货运站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按照《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立项审批或者备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设施要求)

  货运站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和经营用房、信息交易中心、仓库、堆场、停车场地和道路等经营设施,并设置明显标志;经营设施应当与配套生活用房分离;货运站进出口应当分别设置车辆检查点;货运站内地面应当硬化,裸露泥地应当绿化。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九条 (经营条件)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选址规划,且具有合法用地手续;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设施,并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按要求设置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设备设施;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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