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震减灾知识,是指与防震减灾相关的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技能等各类知识的总称。
第四条 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纳入防震减灾规划和科学技术普及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将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推动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防震减灾知识普及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重要内容,指导、督促学校开展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和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协调、支持各类媒体、文艺团体等单位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作品的创作、发行、传播等工作。
第七条 每年5月12日防灾减灾日所在的一周为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宣传周。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等知识;
(二)地震成因、地震类型、地震成灾机理等基本知识;
(三)地震安全文化和地震预防文化;
(四)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知识;
(五)建(构)筑物防震抗震知识;
(六)应对地震引发的建(构)筑物倒塌等直接灾害的知识;
(七)预防和应对地震引发的火灾、疫病、地质灾害、海啸、水灾、有毒气体泄露、放射性物质污染等次生灾害的知识;
(八)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卫生救护、心理援助等技能;
(九)防震减灾其他相关知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年度宣传主题,结合防震减灾知识普及规划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及工作。
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办公益性防震减灾讲座、知识竞赛、文艺演出、展览等活动;
(二)定期举办防震减灾知识普及专题活动;
(三)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和进农村等活动;
(四)创作、发行、传播防震减灾知识书刊、电子音像等作品;
(五)利用公共场馆、科普教育基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
(六)开展防震避险演练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七)其他形式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协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创建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示范学校、示范社区、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和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等活动。
第十一条 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名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