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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21日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鲁政发〔2010〕87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07
实施日期:2010-09-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气象、地震、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等,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导学校完善技防物防设施,将学校校园及周边的信息监控设备纳入治安防控体系重点建设范围;
  (四)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办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工资、校园安全保卫条件建设经费、校舍安全经费等费用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证;每年应当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用于实施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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