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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24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鲁政发〔2010〕87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07
实施日期:2010-09-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高等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在高等学校集中、治安形势复杂、治安管理任务较重的区域,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治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室。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学生数量和工作需要,设立保卫机构,统一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的落实,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装备。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保卫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维护学校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四)负责学校内部各种临时工作人员和机构的治安管理;
  (五)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
  (六)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事故;
  (七)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
  (八)办理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事项。

  第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校园常住人口(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等)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六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卫人员。校园规模较小、区域分散、治安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增加。

  学校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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