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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 文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01
实施日期:2006-04-01

  
  ( 七 ) 文化、卫生、民政、农业、交通、商务、旅游等部门 ,应当加强对本部门监督管理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 , 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 八 ) 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 应当义务开展消防安全知宣传教育 , 对公安消防机构需要公示、公开的社会公益性消防安全内容 , 应当免费登载、播发。
  
  第七条 乡 ( 镇 )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 )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 二 ) 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消防规划 , 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 , 制定具体的消防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 三 ) 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
  
  ( 四 )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 消除火灾隐患;
  
  ( 五 ) 对本辖区内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 并将考核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 ) 执行消防技术标准;
  
  ( 二 ) 履行消防行政许可职责 , 加强消防产品监督;
  
  ( 三 ) 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 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 四 ) 就近受理火警 , 及时组织扑救火灾 , 救助遇险人员;
  
  ( 五 ) 调查、认定火灾原因 , 核定火灾损失 , 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 六 ) 对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 推动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并进行监督指导;
  
  ( 七 ) 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消防工作事项 , 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 八 ) 公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督促整改情况;
  
  ( 九 ) 依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十 )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 ) 对本辖区内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二 ) 受理群众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 , 并依法查处 , 对不属于派出所管辖范围的 , 应当移送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 三 )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原因明确、责任清楚的一般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 )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二 )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 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三 ) 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 四 ) 组织防火检查 ,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五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 全标志 , 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 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 六 )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 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并依照前款 ( 四 ) 、( 五 ) 、 ( 六 ) 项规定 , 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 ) 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并组织实施;
  
  ( 二 ) 开展家庭、粮场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 在本村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和其他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 三 ) 建立本村消防灭火组织 , 开展灭火技能培训和演练;
  
  ( 四 ) 对村民随意堆放粮草、违规接拉电气线路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 , 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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