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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12-30
实施日期:2000-12-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货物运输市场的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是指零担货物运输、大型特型笨重物件运输、集装箱汽车运输、危险货物(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物品)运输、快件、特快件运输、冷藏保温运输、搬家运输及其他货物运输。

  第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实行公平竞争,择优托运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道路货物运输的主管部门。行署和市、县(区)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道路货物运输的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城建及农机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业、变更、停业和歇业

  第七条 更新或新增货运车辆应当遵循“先申请、后购置”的原则,向县以上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置和办理营运手续。

  第八条 申请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以上运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和证明: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营项目、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法人代表或经营业主、经营规模等书面资料;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开业技术条件和合法有效物资信证明材料。

  农用车辆申请临时道路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交车主的身份证明、经营项目和范围、车辆状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经县以上运管机构审核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证》),并持证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条 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申请零担货物运输和快件、特快件货物运输经营的,由自治区运管机构审批;

  (二)申请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和集装箱运输经营的,由行署(市)运管机构审批;

  (三)申请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后,报行署(市)运管机构核准;

  (四)申请其他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当地县(市)运管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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