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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0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宁安监法规发〔2010〕206号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0-22
实施日期:2010-12-01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保证高效有序地开展专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是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的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实施管理。

  第四条 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矿山(煤矿、非煤矿山)、化工、职业卫生、综合(冶金机械、交通运输、电气工程及自动化、建筑建材等)4个专业组。消防专业组专家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与自治区消防总队抽调。根据实际需要,专业组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五条 各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应当由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专业组组长负责制订本组工作计划,组织技术研讨和调研等工作,并适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全区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全区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专题调研,为改善全区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措施;

  (三)参加全区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全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评审及竣工验收等;

  (五)参与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原因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全区安全生产规划、科技、标准、信息化等项目论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咨询工作;

  (七)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编写安全生产宣传资料,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

  (八)完成区安监局指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八条 对工作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件处置能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两院院士和特聘专家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十条 对达不到第九条第三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一定的权威性、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经区安监局审核通过后,可认定为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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