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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07日

吉林省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暂行规定

发 文 号:吉安监管法规[2011]110号
发布单位: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6-07
实施日期:2011-06-07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吉政发〔2010〕2号)、《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吉政发〔2010〕11号)精神,深刻吸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市 (州)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实际需要,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分析通报会,对事故进行分析,形成事故分析报告并进行通报。较大以上事故,由省安全监管局通报。

  第三条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领导到省安全监管局作专题汇报;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县(市、区)安全监管局领导要到市(州)安全监管局作专题汇报。

  汇报的主要内容为:事故基本情况、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和教训分析、整改措施、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等。

  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都要形成事故分析报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州)安全监管局形成事故分析报告,报省安全监管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形成事故分析报告,报市(州)安全监管局。

  第四条 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责任单位,要聘请安全服务中介机构或安全专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水平进行分析,形成安全生产状况分析专题报告,提供给事故责任单位和负责其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

  第五条 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实行挂牌督办,向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市(州)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州)安委会办公室向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在市(州)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事故责任单位根据安全监管部门整改意见和安全生产状况分析专题报告制定整改方案,并报挂牌督办部门审查。整改措施完成后,事故责任单位写出整改工作报告,由挂牌督办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

  第六条 认真执行“黑名单”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并在省内媒体公布。

  (一)中小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死亡事故的;

  (二)大型企业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的(吉林煤业集团公司以所属子公司为单位考核较大事故);

  (三)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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