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建(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亮化美化及装修、装饰等工程。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装修工程和道路、桥梁、轨道建设工程以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线路管道、亮化美化工程及道路桥梁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公交站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容和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装饰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环境卫生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噪音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市国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
(二)组织协调市政公用、园林、房地、国土、水利、交通、环保、市容和环卫等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情况进行综合评比。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设备器材、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禁止混放或者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底座高度应当为0.5米实体砌筑,并进行抹面和涂刷白色涂料,围挡型材应当采用彩色(三片蓝色与一片白色相间)定型钢板,四环路以内围挡总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四环路以外围挡总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围挡采用彩色定型板材或者砌体,应当有基础、立柱和上沿、并作亮化处理。围挡主色调与周围环境一致,围挡外侧与道路间隔带应当绿化;
(二)线路管道、园林绿化、亮化美化工程以及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材质应当采用彩色定型钢板,做制式可移动处理,总高度不得低于2米,自底座(部)向上0.3米做红白相间呈斜式45度角喷涂处理;
(三)轨道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应当采用实体砌筑或者彩色定型钢板,总高度2.5米,下设0.5米底座,标志、颜色、字体统一;
(四)装修工程、拆除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围挡应当采用彩色定型钢板、做制式可移动围挡,总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五)水利工程、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用制式可移动围挡,总高度不得低于1.8米。
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第八条 利用围挡做商业广告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卫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不得因广告策划、制作过程等原因影响工地封闭管理,出现施工现场围挡空置情况。
第九条 土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当设置具有企业标志的开启式大门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并做到美观、牢固、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