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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30日

辽源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发 文 号:辽府办发〔2010〕14号
发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9-30
实施日期:2010-09-30

  第十三条 考核评定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现场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且综合考评得分在4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现场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且综合考评得分在30—39分的为“良好”;

  (三)现场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且综合考评得分在20—29分的为“达标”;

  (四)现场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或综合考评得分在19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不能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一)发生1起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三)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四)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利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力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中予以一票否决:

  (一)发生2起以上(含2起)较大事故和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总体指标的,年度考核评定不能评为“达标”及以上等次。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表彰奖励项目。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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