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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24日

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苏政办发〔2013〕141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07-24
实施日期:2013-07-24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工作,督促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通过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采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传统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学校、医院、机场、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厂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告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方式立即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气象部门负责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要求,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快推进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研究制定预警信息统一发布的流程,尽快建立和完善省市县有机衔接、规范统一、快捷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做好与当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衔接,建立健全发布工作机制,充分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电信运营企业等与当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在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广电部门要认真做好全省预警信息广播电视传播体系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快应急广播系统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村村响”、农村高音喇叭和社区预警信息传播系统等工程,努力提高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电信运营企业应按照当地政府及其受委托部门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免费发送,并根据应急需求,及时升级改造发送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应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充分利用新媒介技术,布设、升级或改造相应设施,落实专人负责有关工作,及时接收和发送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公众主动自觉地从法定渠道获取预警信息,更加有效地利用预警信息,切实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三)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发布、刊载和传播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的;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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