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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24日

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苏政办发〔2013〕141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07-24
实施日期:2013-07-24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

  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经审批后,通过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第六条 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省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八条 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卫生、海洋与渔业、民防、地震、气象、海事等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流程和审批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应由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受政府委托的部门或单位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同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十二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播发预警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的综合协调、检查评估等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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