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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15日

长沙市烟花爆竹经营流通市场安全管理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长政办发[2012]11号
发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2-04-15
实施日期:2012-05-15

  (七)具备配送服务能力: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其专用运输车辆市中心区应不少于5台,其他县(市)应不少于3台,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八)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为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风险抵押金;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布点符合商业布点规划要求;

  (二)与具备安全资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配送协议;

  (三)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在城镇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实行专店经营,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在农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可设立专店或专柜经营;

  (五)专店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零售经营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离;专柜经营的,专柜应当相对独立(专柜长度不少于2米),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专店经营限定销售B、C、D级烟花及B、C级爆竹,专柜经营限定销售D级烟花及C级爆竹;

  (二)专店经营存放烟花爆竹的数量按每平方米5个标准件计算确定(烟花类产品以1件口径1.2寸80发的组合烟花作为1个标准件,其他烟花产品以出厂时的1整箱作为1个标准件,爆竹类产品以累加20000响作为1个标准件),总量不得超过100个标准件;专柜经营存放烟花爆竹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件。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

第三章 经营市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报送市安全监管局进行备案登记,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本批发经营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二)拟采购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的目录清单及与其相对应的《产品检测合格证》。

  第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其产品包装上应有中文标明的厂名、厂址、出厂日期、产品等级、含药量、包装重量、燃放说明、产品检测合格证号等,并加贴销售防伪标志。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点、生产企业、外销经销商等均应在安全监管部门安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获准在本市进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只能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零售经营点批发其经营范围内的烟花爆竹;

  (二)零售经营者只能从获准在本区、县(市)的批发经营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禁止直接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跨区、县(市)采购烟花爆竹产品;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产品给具备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禁止直接销售、配送产品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

  (四)外销经销商不得将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及零售经营者;

  (五)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之间需要互相补充经营品种的,需事先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建立产品流向登记台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采购、配送和销售下列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及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一)敏感度高、化学稳定性差的产品(如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纸等);

  (二)含有金属或硬质物品的制品(如有金属壳体、玻璃壳体的烟花爆竹);

  (三)飞行方向不稳定及有可能引起火灾的制品(如地老鼠、不定向火箭等);

  (四)大药量制品(如鱼雷和直径超过30毫米、长度超过200毫米的双响炮等);

  (五)使用氯酸钾药物生产的烟花爆竹;

  (六)礼花弹及1.2寸以上内筒型组合烟花。

  第二十三条 获准在本市进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是本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配送责任单位,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经营点统一配送烟花爆竹,对配送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及安全负责,对于已经达到规定存放量的零售经营点不得进行配送。

  第二十四条 本市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烟花爆竹仓储设施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报市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运输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关危险物品的运输经营资质,运输车辆必须经专业检测合格,并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驶记录仪,专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要求,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外地、本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专营物流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的,托运人应当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向运达地县级公安部门申办《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在备注栏签收货物到达情况,并在3日之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销存档;

  (二)本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配送烟花爆竹至零售经营点经由道路运输的,应当事先制定烟花爆竹配送计划(包括配送单位名称、地点、路线、时间等),将烟花爆竹配送计划和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资质审查材料,按季度向当地市或县级公安部门申办配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许可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禁止零担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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