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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发 文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4316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461日起施行。

                              省长周伯华
                             二〇〇四年四月一日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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