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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08日

永州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发 文 号:永政发〔2010〕6号
发布单位: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08
实施日期:2010-11-08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肃查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关于对特大、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分级审批的通知》、《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包括:较大火灾事故、较大交通安全事故、建筑和其他工程质量较大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较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较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较大安全事故、文化、体育、商贸活动和集会较大安全事故、其他较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回龙圩管理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级政府)负责人。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和招聘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政府各部门)负责人。

  (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

  (二)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或部门专项资金计划,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项费用(包括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基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资金、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资金、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四)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实施挂牌督办。

  (六)《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研究部署防范安全事故工作,定期组织检查。主要领导人或者委托分管领导人根据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督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本部门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

  (三)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情况的登记建档,及时向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状况。

  (五)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的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或者验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和《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规定的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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