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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08日

永州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发 文 号:永政发〔2010〕6号
发布单位: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08
实施日期:2010-11-08

  第八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全力组织事故救援,妥善控制事故现场和相关人员。安监部门或其他依法负责牵头进行事故调查的部门应迅速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和等级认定,提出事故调查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一旦成立,即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调查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提出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九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市政府认为需要直接调查的其他等级事故,按以下程序开展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时间内完成。

  (一)由市安监局商有关部门提出事故调查组组成方案(煤矿、铁路、民航、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市政府批准。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主管部门组成,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调查组组长依法主持调查组工作,负全面责任。市监察局为副组长单位,牵头承担调查组所设管理组的工作,同时对调查组的调查活动进行监督。其他副组长单位由市政府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实际需要确定。调查组组成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二)组织开展调查。调查组一般分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技术组主要负责从技术和专业角度查清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以及相关人员责任,管理组主要负责与事故发生有关的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的责任调查,综合组主要负责协调和情况综合。

  (三)对事故原因、性质和相关人员责任基本查清后,通过调查组集体研究,对应该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问责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审理,并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四)调查组汇总研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调查组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审查批复。

  (六)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批复,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第十条 较大安全事故处理的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科学有效的原则,通过以下形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领导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三)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问责;

  (四)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一)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县区;

  (二)年度内发生一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乡镇;

  (三)年度内发生一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中央、省驻永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门。

  被“一票否决”的市管辖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被“一票否决”的中央、省驻永单位,建议其主管部门不得给予评优评先,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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