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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4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湘政办发(2009)53
发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9-9-15

(三十二)电力监管部门职责:
1、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2、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
3、组织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4、负责以发电为主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6、组织、协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组织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特大、重大、较大电网事故和特大、重大、较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所监管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8、负责对燃煤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管。
9、承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三)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
2、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4、负责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5、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6、参与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承办上级通信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四)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发挥商业保险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补充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2、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及时予以赔付。
3、承办上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五)气象部门职责: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5、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六)地震部门职责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与省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直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乡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第2起较大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并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市州和县市区;年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市州;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县市区;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中央在湘单位、省直机关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门。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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