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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发 文 号:长政发〔2004〕6号
发布单位:长政发〔2004〕6号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的规定,新开办的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要依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矿山、危险物品及其他存在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各级计划、经济(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应将需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齐抓共管,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各级安委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统一。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的优势和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推介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或讲座,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广大青少年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工会、共青团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通过全民动员,齐抓共管,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长沙市人民政府


○○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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