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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湖北省酒类管理办法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酒类管理办法》已经19985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酒类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露酒、食用酒精和其他酒精饮品,各种进口酒和国内生产加工的同类产品。

第四条各级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酒类专卖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酒类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级轻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生产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酒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酒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酒类的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酒类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酒类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禁止不合格酒类产品出厂销售。

第七条酒类生产应节约用粮,综合利用副产品。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合成酒精和有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

第八条发展优质名酒。优质名酒按有关规定评定。酒类生产企业联合生产名优酒,应统一生产工艺,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商品标识,统一成品勾兑,确保名酒质量。
严禁生产假酒、劣质酒、假冒商标酒。

第九条酒类的生产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许可证的规定,领取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申领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酒类生产规定的生产场地和检测手段等条件,具有熟悉酒类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消防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酒类生产许可证,在省经贸委统一协调下,由省轻工主管部门会同省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其中白酒生产许可证到国家有关部门领取,其他酒类生产许可证到省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领取。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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