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生产和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消防、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成品油的市场供应、网点布局、行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管理。
第六条成品油按国家规定实行集中批发。省内各炼油厂、油田所生产的成品油一律不得自销,全部交由具有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批发经营。
第七条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全资或控股企业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库;
(三)油库建设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国家颁布的石油库设计规范;
(四)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成品油仓储企业只能为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储备或中转成品油。
第九条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油库建设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国家颁布的石油库设计规范;
(二)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
(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