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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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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19996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供应、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经营及燃气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石油、天然气勘探与开采、供工业生产用的燃气和器具以及沼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燃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可以受其委托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劳动、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燃气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燃气事业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和高层住宅,应按城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建筑工程需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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