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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1月14日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发 文 号:郑建文〔2009〕4号
发布单位: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1-14
实施日期:2009-01-14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促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郑州市数字化城市建设要求,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是指借助专用无线通讯网络,应用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集中实时监管,包括安全措施备案网上申报、审批管理、档案管理以及远程视频采集、传输、编解码和终端监控、录像等。

    第三条 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管理,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应用监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指挥监控中心。通过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可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整体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状况进行集中管理、监督,并可对施工现场摄像机进行远程操作,以实现对施工现场进行全天候实时监控。

    第五条 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凡单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m2及其以上或群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 m2及其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在工程开工前或目前工程形象进度在50%以下的建设工程均须应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设计、安装委托书(合同),作为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书面承诺的附件,一并提供给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注册。设计、安装和传输服务的费用不得转嫁给监理和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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