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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暂行管理规则》

发 文 号:豫劳人安[1987]26号
发布单位:豫劳人安[1987]26号

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暂行管理规则》的通知
豫劳人安[1987]26号
各市、地劳动人事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黄委会,郑州铁路局:
现将《河南省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暂行管理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暂行管理规则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暂行管理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为了加强对电工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境内的(除电业系统)一切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电工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电工作业系指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试验等工作。电工作业人员系指从事电工作业的技术工人。
第四条 电工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年满十八岁;
身体健康,精神正常,无癫痫、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突出性昏厥及其它妨碍本职工作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具有不低于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和本种作业所需的安全技术知识。
第五条 电工作业人员的培训,由市、地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企业、事业和主管部门进行培训。各单位培训必须根据其工作岗位的要求,按本规则相应的内容进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八十学时。
第六条 电工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由市、地劳动部门按本规则要求命题考核。
考核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均需达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第七条 考核合格后,由市、地劳动部门发证。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电工作业人员操作证,由省劳动人事厅统一印制。
第八条 郑州铁路局、黄委会、省地质负责本系统电工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分别由段、队、厂、校及以上单位各自所在的市、地劳动部门负责监督和发证。
部、省属跨市、地流动的工程公司的电工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公司所在市、地劳动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 取得操作证的电工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两年进行一次,对脱离岗位工作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者亦需进行复审。
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第十条 由市、地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复审,并在操作证上注明签章。
复审内容包括:体检检查;电工作业的安全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事故责任检查。
第十一条 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电工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发证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试安全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但不得连续免试,体格检查必须进行,不得免检。
第十二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电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奖励。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企业安全机构,根据违章和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由劳动部门吊销操作证,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也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电工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参看附件。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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