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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实施意见

发 文 号:豫劳安[1995]41号
发布单位:豫劳安[1995]41号

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劳安[1995]41号
各市、地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劳动部制定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结合河南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实施意见
一、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 劳动部《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规定》执行。
三、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填写《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情况安排其从事合适的劳动;并根据未成年工从事工种的特点,进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对已上岗未成年工也应按《规定》的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填写《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情况安排其从事合适的劳动;并根据未成年工从事工种的特点,进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对已上岗的未成年工也应按《规定》的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县以上医务部门的证明,从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五、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查,根据《未成年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六、 市(地)县(市)区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用人单位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可直接对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罚程序按《河南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实施办法》(豫劳法[1995]6号)的规定执行。
各级工会组织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给省劳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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