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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五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意见

发 文 号:豫劳人安[1988]52号
发布单位:豫劳人安[1988]52号

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下发《河南省五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意见》的通知
豫劳人安[1988]52号
各市地劳动人事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
现将《河南省五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附:河南省五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意见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五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和《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为了提高从事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五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培训范围
1. 电工作业人员:指从事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和电器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试验及维修等作业人员(电业系统内的电工作业人员除外)。
2.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指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和指挥人员。
3.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凡符合《规则》基本定义的一切焊接作业。
4.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指从事建筑施工两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折除和建筑起重提升设备的架设、折除作业人员。
5. 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人员:指行驶于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二、 组织形式和培训
1. 特种作业人员,由市、地劳动部门直接培训或其指定的企业、事业和主管部门进行培训。
2. 郑州铁路局、黄委会、省地质局负责本系统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3. 培训时间和内容。要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培训教材和复习题纲,由省劳动人事厅统一编印。
4. 专业(技工)学校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 考核和发证
1.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应持医院的体检表向劳动部门报考。考核合格者,可持劳动部门发给的“河南省特种作业操作证”独立从事“操作证”限定的特种作业。
2. 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必须达到合格要求,否则,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3. 各市、地劳动人事局成立地区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委员会,并按特种作业设立专业分会,具体负责本地区的考核发证工作。
4. 考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报考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考核和对已取证人员定期进行复审。
5. 各市、地应在全省统一的复习题纲内命题,并按统一的考试规则进行考试。
6. 河南省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由省劳动人事厅统一印制。
7.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就填写“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所在单位,一份存发证部门。
四、 复审
1.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本作业或违章扣证期满后,要求继续从事本种作业者,需复审。
2. 复审内容为:复试本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3. 复审工作由各市、地劳动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并在操作证上注明签章。
4. 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5. 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
五、 工作异动
1. 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在本省境内工作调动,凭“操作证”可以继续从事原规定的特种作业,但需从原工作地转出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交所到地的发证部门注册签证。
2.外省、市调入豫的特种作业人员,凡属于工作调动者,应到新工地的发证部门办理换证手续;属于临时来豫者,可持操作证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后,方可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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