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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8日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发 文 号:冀煤安监字[2011]38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1-03-18
实施日期:2011-03-18

  第六条  监察分局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七条  在省局督办期间,监察分局应当加强与省局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省局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按照有关规定,对较大事故进行现场督导。

  第八条  对挂牌督办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所有较大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监察分局应当及时向省局进行沟通、汇报,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监察分局以请示文件形式报省局,经省局审核同意后,起草文件进行批复。

  第九条  督办事故结案后,省局应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省局网站上予以公布,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条  监察分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时限按时结案,努力提高事故结案率。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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