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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08日

河北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暂行)

发 文 号:冀安监管职健〔2010〕120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1-08
实施日期:2010-11-08

  第三章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申请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前,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条申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一份企业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设置、指定职业健康工作分管负责人、管理机构或者组织、专职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的规章制度目录;

  (五)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资格证明复印件,非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回执复印件;

  (八)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检测报告、评价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总公司、集团公司的总部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需提交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并提供应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下属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四章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和颁发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出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申请材料当场更正错误后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齐全的,按规定受理,并出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对已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及专家现场核查评审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评审。

  第十四条负责材料审查及现场核查评审的人员应当提出审查及核查评审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及核查评审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决定颁发的,发证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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