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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6年01月04日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冀建法〔2006〕003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01-04
实施日期:2006-02-01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时,应当书面签收。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意见的,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根据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愈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因失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工程最高限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工程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工程最高限价备案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最高限价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供招标文件和工程最高限价编制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七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备案书的要求整改。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施工合同;
(二)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三)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给予确认的意见或审核意见;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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