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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11日

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 文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8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9-10-29
【实施日期】2009-12-01

 《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9月28日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胡春华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是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本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三)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并针对本地火灾等灾害事故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四)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五)加强合同制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机制;

  (六)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和新农村建设的内容,并确定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七)对公安机关报告的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事项,以及公安机关报请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按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指导消防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规定审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财政部门保障本级消防业务经费按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城乡规划制定消防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对不符合消防专业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分别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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