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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23日

贵阳市高速铁路沿线禁止高空抛物等行为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4第26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23
实施日期:2014-12-23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行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沿线禁止高空抛物等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空抛物等行为,是指向高速铁路线路及其安全保护区和邻近区域、列车等抛掷物品以及随意倾倒、抛洒垃圾,或者因违反规定导致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邻近区域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堆放、悬挂物品坠落、脱落、飘落等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10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12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15米;
  (四)其他地区20米。
  第四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高速铁路沿线高空抛物等行为的治安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高速铁路沿线涉及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城市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行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高速铁路沿线禁止高空抛物等行为涉及的相关工作。
  高速铁路沿线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高速铁路安全常识、爱路护路等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护意识,落实防护责任。
  高速铁路沿线的中小学应当加强对本校学生的安全教育。
  高速铁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做好禁止高空抛物等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爱路护路的义务,不得扰乱高速铁路沿线正常秩序,有权举报高速铁路沿线的有关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高速铁路沿线禁止下列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从高速铁路沿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向高速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或者向列车投掷物品;
  (三)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四)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1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七条高速铁路沿线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堆放、收集、运输、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第八条高速铁路沿线两侧从事工程建设、房屋拆除等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高空坠落施工材料及其他物品危及铁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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