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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17日

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发 文 号:黔府办发〔2010〕122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0-12-17
实施日期:2011-0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煤矿企业除外,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卫生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规划,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工会组织对职业卫生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依法反映劳动者职业卫生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职业卫生工作,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二章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保障

  第七条 存在或接触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检测检验仪器和个体防护用品,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存在或接触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职业卫生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二)控制职业危害措施、计划和实施方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九条 存在或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业卫生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存在或接触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
  (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三)生产工艺流程和职业危害因素分布图;
  (四)原辅材料清单;
  (五)职业卫生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人员清单;
  (六)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数据汇总表;
  (七)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八)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清单;
  (九)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评价报告;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存在或接触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离开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要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一)从业人员职业史;
  (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
  (三)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四)职业病患者职业病诊断、治疗资料;
  (五)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处理、安置记录;
  (六)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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