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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4月16日

张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发 文 号:张政发〔2008〕27号
发布单位:张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6
实施日期:2008-04-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工作,由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资格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县(区)国土、规划、房产、环保、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气象、卫生、地震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实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鼓励创建优质工程,提倡实行优质优价。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持项目核准、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资料,到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手续。

  第七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依法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工。

  第九条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办清竣工结算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章 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是所开发工程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方,对建设的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管理,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

  (二)综合、系统地考虑整体开发项目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的统一设计、施工,编制统一的管网综合图,在保证各专业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管线,统筹设计和施工;

  (三)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因项目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保修期内发生项目工程质量投诉的,由施工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不按科学规律办事,盲目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要求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接工程的;

  (四)迫使设计、监理单位降低国家规定的相关设计、监理收费标准的;

  (五)强令承包人从事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技术标准和规范的;

  (六)将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未选定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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