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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4月16日

张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发 文 号:张政发〔2008〕27号
发布单位:张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6
实施日期:2008-04-16

  (七)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提供、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的;

  (九)未将设计文件(含总图设计)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

  (十)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十一)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产品的;

  (十二)要求承包人垫资或变相垫资的;

  (十三)进行工程二次装饰装修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十四)拖欠工程款的;

  (十五)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已经发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二次肢解分包给其它承包方。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暗示或迫使总承包单位将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肢解分包给其它承包方。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场地周边情况进行综合管网设计。根据我市地下水位较高的情况,地下室的防水等级应提高一个等级进行设计。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勘察设计的深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的;

  (四)接受建设单位的无理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各种方式变更设计或降低设计标准的;

  (五)未就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交底,或委派非勘察或设计人员参加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或委派非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

  (七)未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对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报告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管理,并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业务的;

  (二)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偷工减料、偷工减序的;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的;

  (四)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材料的;

  (五)只收管理费,不对工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将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付款、文明工地等责任全部置予项目部的;

  (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七)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工种或特殊作业工种人员的;

  (八)违法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

  (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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