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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01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新闻通讯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京安监办发〔2011〕12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4-01
实施日期:2011-04-01

第六条  负责配合做好市安全监管局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开办的安全生产新闻专题栏目的新闻稿件和新闻线索提供,以及新闻采访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负责协助做好市安全监管局交办、转办的新闻媒体采访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新闻媒体报道顺畅高效。

第八条  负责协助做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新闻媒体应对工作。
(一)市安全监管局各部门通讯员要结合部门业务,做好有关事故和突发事件的相关背景材料提供。
(二)各区县通讯员要协助本单位新闻发言人,做好本地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新闻口径撰写工作,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市安全监管局。
(三)各重点行业部门、各重点企业通讯员要协助本单位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本行业、本单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新闻媒体应对工作。

第九条  负责协助做好新闻媒体舆情监测工作。

第三章  通讯员聘任

第十条  聘任条件:
(一)热爱新闻宣传工作,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熟悉本单位、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具有较高的文字写作水平,能独立完成新闻稿件采写任务。
(三)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和组织能力,可以较好地完成新闻采访协调任务,并能够积极有效推动本单位、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聘任方式:
(一)通讯员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条件要求进行推荐,填写通讯员登记表,通过市安全监管局审核批准后,经培训考试合格颁发通讯员证。
(二)通讯员实行年度聘任制,对工作单位变动和长期完不成任务的通讯员,聘期满后将不再续聘。

第四章  通讯员管理

第十二条  市安全监管局具体负责本市通讯员队伍的统筹管理、统一招募、统一考核,并建立新闻通讯员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不定期向通讯员通报阶段性宣传报道要点,引导通讯员按照要求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市安全监管局对通讯员撰写的新闻稿件统一向有关媒体进行报送。
通讯员投稿或上报有关材料,须经本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市安全监管局定期组织通讯员进行新闻业务培训,并适当安排到新闻媒体进行调研和实习。
通讯员须按时参加有关培训,不得缺席。

第十六条  通讯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各单位要为通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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