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 条款号 | 内 容 说 明 |
1 | | 工程综合说明: 项目名称:龙岩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零星维护工程 建设地点:龙岩市中心城区 建设规模:50万元 资金情况:财政拨款 |
2 | | 投标人资质条件:在龙岩市区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须提供自产或购买的用于本项目的热熔涂料的由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及检测报告原件备查); |
3 | | 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
4 | | 招标范围:龙岩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零星维护工程。 |
5 | | 要求工期:720日历天; |
6 | | 要求质量等级标准:合格标准 |
7 | | 投标文件份数为: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
8 | |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现金密封形式于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并注明清楚投标人名称及金额) |
9 | | 考察现场: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
10 | | 投标答疑:投标人应于2011年12月1日上午09:00前将需要解答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递交给代理公司联系人处,应注明本次投标工程项目名称及招标项目编号。答疑纪要将予书面形式发放给各投标人。 |
11 | | 投标文件递交至单位:福建科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表处 地点:龙岩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四楼会议室 |
12 | | 投标截止日期:2011年12月16日下午15:00时止 |
13 | | 开标时间:2011年12月16日下午15:00时 开标地点:龙岩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四楼会议室 |
14 | | 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即从2011年12月16日算起) |
15 | | 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所有项目单价总和最低价中标法 |
16 | | 履约保函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 |
17 | | 报价要求:完全单价(含税价)。 |
二、总 则
1、招标范围及工程综合说明
1.1 本次招标范围为龙岩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零星维护工程。具体详见施
工图纸、有关设计更改通知、答疑纪要。
1.2 本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3 综合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
1.4 本工程要求工期见“前附表” 第5项。
2、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3、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资质等级要求
3.1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按前附表第2项要求。
3.2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详见投标邀请书。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均由投标人自行
负责。
5、付款方式
5.1、本工程不付进度款。
5.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经财政审核、待财政资金拨付到达甲方帐户后10个工
作日内全部付清。
6、工程竣工结算
6.1、工程结算方式:本工程结算造价以招标人核实的承包人施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乘以中标单位的投标单价而得出该工程的结算总造价。新增项目的单价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
7、现场考察
7.1 本次招标,招标人不组织进行现场考察,投标人可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边环境进
行现场考察,以便获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编制的投标文件和签定合同所需的一切资料。现场考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工程现场的条件情况,并充分理解应所承担的风险、义务和
责任。
7.3 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及其代表应承担由于其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
产损失或损坏等的责任。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单位对此均不负责。
8、投标答疑
8.1. 招标代理单位将会同招标人对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交的有关招
标文件中需要澄清的内容以及与投标有关的需要解答的问题进行澄清和解答。
8.2 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应在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前将需
要解答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递交到代理公司处,应注明本次投标工程项目名称及招标项目编号。
8.3 招标代理单位只对规定时间前收到的需要解答的问题会同招标人作出澄清和
解答,并形成答疑纪要或以补遗书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资料的投标人,投标人凭购买招标文件资料的收据到招标代理单位索取相关书面材料。若招标代理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前未收到任何需要解答的问题,则将视为所有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本次招投标活动安排无任何疑问。
四、招标文件
9、 招标文件内容
9.1 本招标文件由六个部份组成,除本款下述各部份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
发出的答疑纪要或补遗书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六个部份的内容如下:
9.1.1 第一部份
⑴.投标通知书
⑵.投标须知
9.1.2 第二部份
⑴.合同通用条款
⑵.合同专用条款
⑶.技术规范
9.1.3 第三部份:工程量清单(附后)
9.1.4 第四部份: 施工图纸(另附)
9.1.5 第五部分:资格审查文件(本次招标不单独提供)
9.1.6 第六部份:投标文件格式
9.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专用条款、投
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等资料。根据第27.1款的规定,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于实质上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五、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10、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11.1 招标人有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遗漏、词义表达不清或较复杂的事项进行澄
清说明,对其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修改;同时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并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发现有缺漏、错误或其他方面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后2日内及时向招标代理单位提出澄清更正的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同时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做出澄清和解答并形成书面文件资料发放给各投标人。
11.2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如若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用补充通知
的方式进行澄清或修改,但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
文件的投标人。
11.3 为使招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代理单位可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1.4 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招标人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有关招标文件的
澄清或修改内容的补充通知或纪要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内容的公布
12.1 所有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以及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其它变更通知均以书面
形式通知发放给各投标人。未按通知要求上门索取上述书面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负任何责任,视为投标人已知书面文件的全部内容。
12.2 书面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
13、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3.1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3.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投标文件的内容
14.1 投标书封面
14.2 投标呈报表
14.3 投标承诺函
14.4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14.5 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的需提供)
14.6 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4.7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说明材料。
注:投标文件须按以上投标文件的内容(第14款)顺序装订。以上内容须使用招标
文件第六部份提供的格式填写
(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