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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零星维护工程招标文件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18日
15、投标报价
15.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招标范围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
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
    15.2 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
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
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5.3 本工程规模可能按实际情况而增减,投标人应考虑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风
险。
15.4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结算价款按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19款规
定执行。
 16、 招标项目工程控制价
16.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16.2按照本工程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标准等因素进行评标。
16.3本招标项目工程控制总价为19028 元,各投标人填报的投标报价低于(含等于)招标控制价且投标人的每项投标单价均低于(含等于)招标人公布的单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可参与评标,各投标人填报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或者投标人的某项投标单价高于招标人公布的对应项目的单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不得参加评标。本次评标以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填报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填报的投标报价次低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填报的投标报价相同且最低时,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自然码后再由招标人抽取中标候选人,第一次抽取的为第一备选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抽取的为第二备选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16.4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按招标文件既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16.5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之日起10日内确定中标人。
16.6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1款的规定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正本” 壹份,“副本”贰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
    17.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
因造成,在修改处均应加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印章。
17.4 根据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文件中所有应盖有法定代表
人印章或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或者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人签名或盖印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地方,都必须签盖完整,由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8、投标有效期
 18.1 自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起,到前附表第14项所述的日历日止。
    18.2 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代理单位可以书面方
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
绝这种要求但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
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6款的规定仍然适
用。
 19、投标保证金
 19.1 投标人应提供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19.2 招标代理单位及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
    19.3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直接转为履约保
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19.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评标定标后当场予以无息退还。
 19.5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9.5.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9.5.2  对评标定标施加影响,扰乱正常的开标评标秩序的;
19.5.3 投标人不接受算术性错误修正条款中对其投标价修正的;
19.5.4 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及时签定合同和提交履约担保的;
19.5.5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20.1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 密封在包封内,包封的密封处
都应加盖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0.2 包封上都应写明工程项目名称、投标人的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
开封”的字样。
    20.3 若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代理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
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投标人。
21、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
21.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1项所述的地点和第12项所述或在第8款的规定所延长
的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代理单位代表处工作人员。
21.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推迟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应在原定的
截止期前2天将此决定通知送达所有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2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可以书面方式向
招标代理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投标人不能修改
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应按第17款规定编制、标志、密封和递交,
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3、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
23.1 投标文件签署不符合招标文件第14条款规定的;
23.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第17条款规定标志、密封的;
    23.3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不清、难于辨认、填写
错误的,实质性内容更改后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此处的实质性内容指投标文件中涉
及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的内容);
    23.4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3.5 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23.6 投标文件中未报工期或所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
    23.7 投标文件中未报工程质量或所报工程质量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
23.8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呈报表中的投标单价高于招标人公布的单价;
23.9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呈报表中的各项内容与招标人公布清单对比有漏报错报的;
23.10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呈报表中的单项工程费总额与单项工程费汇总合计金额不一致的;
23.9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23.10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八、开标与评标
24、开标
     24.1 开标会议按照投标须知中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由招标
代理单位主持。
    24.2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出席开标会议,以
上人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当有关部门查验身份时,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以上证件的,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在开标会议上获取公开开标信息,同时有义务在开启投标文
件前确认所递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否则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24.3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4.4 开标程序:
    24.4.1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4.4.2 介绍出席开标会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名单,必要时核验其资格与身份;
    24.4.3 宣布开标期间的纪律和有关事项;
    24.4.4 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当众拆封宣读各投标
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唱
标结束后请各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对唱标结果签字确认。
24.4.5 开标会议结束,主持人宣布休会,各投标人退场,由代理机构将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25、评标机构
25.1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5.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所有评委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5.3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26、评标过程保密
    26.1 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
标文件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的有关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
员泄露。
    26.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
代理单位和评标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26.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的原因作出任
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私下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
和材料。
27、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7.1 在详细评标之前,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核查投标人提交的相
关证件和资料,并核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签署情况、投标担保等,然后审定每份投标
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7.2 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
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这里说的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工
期、质量标准或工程实施等方面有重大的改变;或者对保险、税务、调价、供应材料、
预付工程款、工程价格支付等条款提出重大的修正;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
和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有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
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时。
    27.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
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
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否则,招标人有权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但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交的澄清。
29、算术性的错误修正
    29.1 评标委员会应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
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性错误,修正此类错误的原则如下:
 29.1.1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为准。
    29.2 按以上原则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调整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
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
标将被拒绝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0、评价与比较
    30.1 评标委员会只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评价和比较。对出
现第20款的无效投标文件将不予评价。
    30.2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按第26款的规定对每份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修
正,以确定每份投标文件的评标价。
    30.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评标纪律,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准坚持公平、
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择优确定中标人。
31.评标办法及标准
31.1 评标原则: 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资格审查、实质性内容审查、
报价审查顺序进行评审。
32.2 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承诺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
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二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32、评标 
32.1 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
较。
32.2 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会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
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2.3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
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委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32.4 评委会应根据招标文件审查每一份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
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无效标处理。
32.5 评委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
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32.6 初步评审结束后,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一步进
行详细评审和比较。
32.7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委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
标报告和推荐排序前三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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