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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9月28日

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所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科于2015年上半年组织科室人员对城区市直管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检查对象是市直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检查内容为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的落实情况、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时贮存、转运医疗废物情况等。
        共检查了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皮肤病防治院、桂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贺州广济医院、贺州广济妇产医院、贺州荣顺医院、贺州市中心血站10家机构,这些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每天产生医疗废物超2吨。从检查情况来看,各主要医疗机构均建立有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各科室与本单位医疗废物暂存间之间、医疗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之间有交接登记本,详细记录每次收集(或转运)的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及经办人等内容。按照《贺州市城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贺卫医[2012]20号)要求,各医疗机构每月给予集中处置单位(市殡仪馆)一定的处置费用,由市殡仪馆派人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收集转运。但由于各方面的客观原因,2015年6月16日市直管的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经协调与贺州高能时代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医疗废物应急转运处置协议书》,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贺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试运行之日均由该公司负责接收处置医疗废物。    
        二、存在问题
        由于市殡仪馆、贺州高能时代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于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医疗废物均是不定期上门收集转运,以致上述各机构均不能规范贮存医疗废物,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的规定。
            三、对策及建议
        (一)在我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尚未启用、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目前还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建议市卫计委商环境保护部门,请市政府协调有关单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我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医疗废物过渡处置方案,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二)加大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认识,着力提高医疗卫生单位对医疗废物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防止医院感染的发生,保障医疗安全,防止医疗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贺州市卫生监督所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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