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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中如何体现消防内容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22日
      水、电、建筑结构是安全评价报告中不可缺少的基本元素,由水电等延伸而来的消防水管网等消防安全设施是安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评价报告中安全设施对策和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评价报告中如何恰如其分地体现水系统、电源、建筑结构等消防方面的主要内容是每一名安评人员应该思考的重要课题。
     一、 水系统方面
(一)消防给水系统的形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8.1.3条,从压力上将消防给水系统分为高压给水系统、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低压给水系统三种形式。“高压给水系统”是指管网内保持满足灭火时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扑救火灾时,不需启动消防水泵加压而直接使用灭火设备进行灭火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水泵接合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是指给水管道内平时水压不高,其水压和流量不能满足最不利点的灭火需要,在消防水泵房内设有消防水泵,当接到火警时,启动消防水泵使管网内的压力达到高压给水系统水压的给水系统。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技术要求:
﹙1﹚稳压泵应设备用泵。
﹙2﹚系统设稳压罐时,稳压罐的总容积不应小于50L,当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用时,不应小于80L。
﹙3﹚稳压泵必需有双回路的可靠电源;“低压给水系统”是指管网内平时水压较低,灭火时所需水压和流量由消防车等加压提供的给水系统,低压给水系统只限用于室外。
从目前要做安全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情况来看,其室内外水系统管网采用的形式多数为“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然,也不排除使用“高压给水系统”的建设项目。所以在做评价报告时应根据现状或图纸设计,说明室内外水系统管网采用的是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许多评价报告文本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以下简称“石规”)7.3.11条“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将所做安评报告项目的消防给水系统写为“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这是不确切的,其实,《石规》所说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实际上就是《建规》所说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两者并不矛盾,但称谓应以《建规》为准。因为:
一是《建规》是安全领域的母规,其法律地位高于《石规》;
二是《建规》是2006年修编发布的,而《石规》是1999年修编发布的;
三是《石规》7.3.11条是针对“大型石油化工企业”而言的。
(二)消防给水管网布置形式。
消防给水管网布置形式分为环状和枝状两种。环状管网水流四通八达,枝状管网水流仅有一条。《建规》规定只有当消防用水量少于15L/S时方可采取枝状,这主要是从灭火的实际需要考虑的。同时,为确保环状给水管网的水源,《建规》还要求向环状管网输水的管道不应少于2条。从目前要做安全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来看,其消防给水管网布置形式大多数为“环状”。
(三)消防用水量的计算过程。
消防用水量是室外消防用水量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总和。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建规》8.2条款中列出了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堆场、储罐;室外变压器;油罐;液化石油气储罐5种情况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便于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中查找与计算。但目前好多评价报告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评价报告的编制者出于省时省事,不去按步骤认真计算或根据企业现状进行论证,而是瞎估或套用《石规》7.3.6条的内容,其结果是理论上的用水量远远大于实际上的灭火用水量,有的安全评价报告文本甚至出现300L/S的灭火用水量。殊不知,灭火中每支水枪的平均流量为5L/S。
况且《石规》7.3.6条的内容是强调:一是针对“大、中型企业”而言;二是针对“当确定有困难时,可按此选定”而言。为什么一定要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呢?因为根据《建规》11.1.1条1款2项之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应按二级负荷供电”,用水量大了,电源负荷要增加,投资相应加大,不仅是保证安全问题,还涉及节约资金问题。同时,在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时还应根据《建规》8.2.2的解释体现以下三点:室外消防栓用水量应按厂房、库房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临两座计算;一个单位有多种灭火设备,其消防用水量应将多种设备需要的全部用水量再加上《建规》表3.2.3要求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这三点主要是从既节约投资,又达到安全需要的角度考虑的。还有,目前许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评价报告文本只写了灭火用水量,至于储罐的冷却用水量只字不提,殊不知,储罐发生火灾后,除了灭火用水外,对相临的储罐还要进行冷却,也需要一定的水量,这就是《建规》8.2.4条说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灌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2. 室内消防用水量。室内消防用水量是建筑物着火后,需要同时开启的几种灭火设备(如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用水量之和,他与建筑物的高度、体积、可燃物数量、耐火等级和用途等因素有关。《建规》8.3与8.4有关条款中对室内消防供水的设置场所及用水量的确定进行了具体的量化,便于查找与使用。同时,《建规》8.4.1条1款1项中规定,当灭火时室内多种灭火设备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防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目前,许多安全评价报告写着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建筑物的“面积”因素有关,是不对的。为什么?因为高度增加,用水量、压力都需要加大。
 
另外,根据典型火灾案例统计分析,不同用途的建筑物消防用水量有较大的差异,其递增顺序为:民用建筑→厂房→库房。工业建筑建筑消防用水量递增顺序为:戊类生产→丁类生产→甲、乙类生产→丙类生产。为什么甲、乙类生产建筑消防用水量反而比丙类生产建筑用水量小呢,主要是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大,又有不少的易燃易爆生产,但需要用水扑救的量不一定大,而丙类既有液体可燃物,又有固体可燃物,而且单位面积上可燃物数量一般要大,所以消防用水量要相对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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