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食品安全事关公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公众对政府执政能力的认可和政府执政合法性基础的夯实,事关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检视中国食品安全监督体系的建设与实践,一方面,既有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使得我国食品安全监督有据可依,较好的保障了公民的食品安全;另一方面,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也表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尚存在着诸多欠缺,尚有较大的改进空间。因此,应该从强化食品安全管制意识、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改进食品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构建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预警协作体系、优化食品安全监督环境诸方面构建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督体系 对策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公众对政府执政能力的认可和政府执政合法性基础的夯实、关系到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反映了利益驱动下社会信仰和道德的迷失,更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体系的失效。为此,借鉴我国既往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之合理经验与失效的教训,优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就成为一个亟待加强研究的课题。
一、优化食品安全监督体系的必要性
第一,保障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建立优质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社会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保障是社会公众的基本诉求,也是一个有良心的政府的应尽职责。食品安全技术标准为社会食品生产提供技术指引,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技术标准科学合理,食品安全度就越高。食品安全制度为社会食品安全提供硬约束和软约束,优质的制度使优质的食品技术标准得以遵循、使违约行为得以制裁,从而为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正激励和负激励,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舆论监督为社会食品安全提供社会环境,具有正能量的社会舆论使生产、经营优质安全食品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从而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使生产经营劣质、不安全食品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失去社会认同与社会正面评价而失去市场份额与市场利益。组织网络为社会食品安全提供人力资源和安全监督机制,合理的组织网络使得社会食品安全管理既不缺位、也不错位、越位。市场出尽为社会食品安全提供选择机制,成熟的市场经济能对有限的社会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完善的市场机制具有优胜劣汰功能,在公平竞争中使生产劣质、不安全食品的市场主体从市场出尽,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张扬。
第二,防止政府执政资源流失、夯实政府执政合法性基础,确保社会政治安全需要建立优质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政府是民选政府,政府权力源于人民授权。政府确保社会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公民对政府的基本诉求。在和平年代,社会安全食品的供给使社会公众对政府高度信任、对政府执政能力给予确认,从而防止政府执政资源流失、夯实政府执政合法性基础;反之,在一个充满劣质、不安全食品的国度,社会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遭到损害,公众既痛恨劣质、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最终也必将导致公众对现行制度、体制的不满,对政府执政能力的怀疑,民心尽失,从而使政府执政资源流失,执政合法性遭受怀疑,社会失稳亦是必然。当今世界,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政府执政资源流失、政府执政合法性基础动摇的事例并不鲜见。
第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增强我国食品国际竞争力需要建立优质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劣质、不安全食品的市场泛滥,其根由是多元的。从市场本生来看,有缺陷的市场机制是助长劣质、不安全食品市场泛滥的决定性因素,同时,劣质、不安全食品的市场泛滥又进一步破坏市场经济体制,二者互为因果。劣质、不安全食品的市场泛滥所引致的社会有限资源配置的浪费、无良食品对产业的摧残、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损失、食品市场秩序的再建和公众信心的恢复的高额成本,都带来国家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巨大损失。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体系现状及其问题
第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建设的成绩
一是初步建立了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1995 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8年实施《食品安全法》,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食品安全法》等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确立了一系列对食品进行安全监督的法律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问题召回制度以及十倍赔偿制度、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制度。
二是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上的多部门分段监管体制。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确立了分段监管、品种监管的体制;2008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法律层面上再次确认了国务院在2004年确定的分段监管的体制,规定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部、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和工作职责,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覆盖了食品从生产到流通到餐桌的各个环节。
三是制定和实施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依据,是保证食品安全、维护公众生存和健康的重要的技术支撑,是涵盖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的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的统一性技术要求。其主要内容涉及食品以及食品相关的产品中含有的危害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用量以及使用范围,婴幼儿主辅食的营养成分的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相关的标签、说明书以及标识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等。
四是食品安全监督环境初步形成。自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毒胶囊”、“塑化剂”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引发了公民对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度关注、公民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得以提升,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力度不断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不断发表质量诚信宣言,向社会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自觉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行业的自律,营造一个干干净净的食品制品市场。同时也引发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与实施,为我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
第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是食品安全监督的法律体系内容不明晰、可操作性差。目前,我国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对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具有整体性、概要性、综合性的特点,一些条款过于宽泛和笼统而不具有针对性和相对性,同时对一些重要的内容、重点的环节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这就为生产者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诸项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效协调与配套,存在着法律法规的交叉,造成现实中的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给食品安全监督留下了十分严重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