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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服务型政府职能下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02日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可见,近年来的危害公众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上升到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高度。
在经历过“瘦肉精”、“红心鸭蛋”、“大头娃娃”等食品安全事件后,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成为全社会的核心话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国家食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机构为行使和履行职责,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的行为。现阶段来看,尽管我国政府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我国政府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当前食品
(一) 政府监管的法律缺失
与美国、欧盟以及其他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仍与之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首先,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一直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方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职能部门要么会出现争着监管、重复执法的现象,要么会出现争着不管、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其次,食品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质检部门依据的是产品质量安全法,卫生部门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工商部门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法齐管,令相关部门无所适从;再次,现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够,特别在惩罚机制上,不能全面深入地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及时有效的惩罚和规制。
(二) 政府监管的标准缺陷
在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各地区政府在食品质量标准机构建设上投入不易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区的食品标准制定部门所规定的标准不尽相同,没有形成稳定的、统一的权威化质量标准,造成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条文过于笼统,不易操作,并且部分标准体系严重滞后,现有的一些食品质量安全的标准水平规定偏低,甚至许多指标远远低于国际标准。
在食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方面,仍存在政府投入少、设备陈旧、配套性差、监测技术和方法的落后而导致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等现实问题,严重地影响了质检机构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能力【1】。
(三)政府监管的松散不力
在我国的食品流通市场中,存在着“多、小、散、乱、杂”的客观事实,很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不一,甚至存在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黑窝点。而另一方面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政出多门,管理无序。目前的食品安全体制是所谓的“环节管理”,即分解“农田到餐桌”中的供应链环节来进行“分段管理”,就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提供奶料的奶农及企业是由农业部监管;牛奶生产商的加工过程由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监管;奶粉的市场销售中的安全抽查由工商局负责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等。而对这一分解式管理主要的争议就是“片段管理、不能联动协作和立即溯源追查”,进而影响整个监管的效率。表面上看,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环保等部门多管齐下,齐抓共管;实则由于存在着多头管理,以及部门利益冲突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在具体的食品质量监管中各部门行动难以协调,留下了监管空白。
(四)政府监管的信息不畅
近年来,政府对推进食品市场建设和质量安全服务相当重视,但是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尚未公开透明,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中存在着信息不充分和偏在问题。在市场交易中,生产者和消费者对于食品品质信息的掌握量是不对等的【2】。一方面,市场经营主体和参与者难以及时了解政府的指令和技术法规和市场供需信息;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服务的缺失,导致消费者难以了解市场质量安全动态和食品质量安全信息,造成对安全食品的消费信心不足。同时,由于信息不畅,在农产品市场规制过程中,监管部门效率不能得到发挥,不能有效促进良性市场机制的建立。

传统理念认为,政府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导力量,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分割化,政府职能体现出需求膨胀和管制约束的双重特征,单一的政府监管不能单独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出现分散化的权力架构和多元化的主体结构,市场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形成政府主体、市场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共同监管的局面【3】。面对我国政府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必须加快政府由过去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按照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服务型政府,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它强调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多元参与为服务形式,以合作协调为服务基础,以满足公共需求为服务导向【4】。从服务理论角度出发,服务型政府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导力量,要求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各项具体职能,才能够督促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得到切实履行。

针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现存问题,服务型政府在这一方面具有以下优势:一、公共管理职能的发挥。单纯的市场调节机制容易受到参与主体的逐利性目的驱使而出现市场调节失灵,从而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频频出现。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强化食品生产、流通市场的相关监管、纠正市场调节的失灵是政府这几项公共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二、发挥丰富信息的优势。在食品的生产、流通领域,食品供给者所掌握的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信息,难以被消费者所了解。另一方面目前的市场机制难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充分筛选和淘汰,这样就产生了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市场失灵【5】。要解决这类问题,必须由超越食品市场交易主体之上、掌握丰富信息的政府通过相应制度安排,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三、强有力的组织执行力。政府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和完备的组织机构,拥有调节市场经济矛盾的强制力。政府具有垄断性的强制力能够理性地对市场交易主体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调节和平衡,以达到食品市场中公平交易的目的,维护食品市场交易健康发展。四、充足可靠的财政保障。进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付出成本,例如: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管理、监督、监测检验体系的建设等等。只有国家财政作为强有力的保障才能确保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能够得到切实实施。

食品安全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社会性,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因此,鉴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现状,政府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具体措施上的调整,以求对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进行系统完善。
(一)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法治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保证,法律法规是管理和监管食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和依据,政府行政行为均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根据我国政府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服务型政府的职能特点,应当以强化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重点,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行政立法,使法律法规的完善能够跟上食品市场发展的需求。
严格贯彻依法治国方针,整合法律资源,完善已有法律法规体系,做好《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制定完善配套规章,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从法律法规上保证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均有法可依。同时,针对存在于食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包括食品供给者在食品生产流通中的违法行为和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赋予执法部门更充分的权力,增加违法者的违约风险。
(二)加快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
服务型政府最好和最大的服务就是良好的制度和政策供给。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是食品质量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食品质量标准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关系到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还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因此,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是服务型政府向社会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借鉴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国际组织的食品安全法规、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参照国外的食品安全法规和先进标准,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食品标准化发展规划和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打破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食品流通产品仍处于无标准生产、无标准上市、无标准流通的混乱局面,促进我国食品质量的提高,提升我国食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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