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与时俱进 加强设备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24日

  摘要:本文从法律、技术、管理等多角度对设备安全管理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实现设备安全的途径,认为设备安全管理贯穿于设备寿命周期的全过程。
  关键词:设备安全管理

  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对安全工作十分重视,江泽民同志曾明确指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胡锦涛总书记特别强调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点,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社会性的系统工作,必须全员参与,各部门通力配合才能搞好。尤其是我们设备管理部门与安全生产更是密切相关,据资料显示80%以上的安全事故和设备有关,所以我们设备管理必须与时俱进,从践行“三个代表”出发,站在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一、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是设备管理的应有之意
  1、《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中,已经写明了设备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六条写到: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第十七条则明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
  2、设备法规制度方面有明确规定。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暂行条例》和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质监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都明确规定:从设备的管理维修、生产组织和使用保养等方面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的设备不安全隐患,加强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预防设备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设备安全管理是法律的使然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八十三条都对设备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另外《劳动保障法》也对生产过程中由于设备原因而出现的有害健康的因素(如有害气体、粉尘、放射性物质、高频电磁场、噪音、震动、高温)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三、设备的有害及危险因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因此消除设备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是确保生产系统安全的物质基础。设备的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含职业病),或能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危险因素则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能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1、械性危险与有害因素
  机械性危险与有害因素包括静态危险,如刀具的刀刃、机械设备突出部分、飞边等;运动状态下的危险,如接近危险、经过危险、卷进危险、打击危险、振动夹住危险、飞扬打击危险等。
  2、非机械性危险与有害因素
  (1)电击伤:指采用电气设备作为动力的机械以及机械本身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漏电或静电引起的危险。包括:触电危险和静电危险。
  (2)灼烫和冷冻危害:如在热加工作业中,被高温金属体和加工机件灼烫的危险,或与设备的高温表面接触时被灼烫的危险,低温金属设备接触时被冻伤的危险。
  (3)振动危害:在机械加工过程中使用振动工具或机械本身产生的振动所引起的危害。
  (4)噪音危害:机械加工过程或机械运转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而引起的危害。
  (5)电离辐射危害:指设备内部放射物质,X射线装置,γ射线装置等超出标准所允许的剂量而形成的电离辐射危险。
  (6)化学物危害:机械设备在加工过程中的各种化学物所引起的危害。包括:工业毒物危害、酸、碱等化学物质的腐蚀性危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危险。
  (7)粉尘危害:指机械设备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粉尘引起的危害。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