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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对煤矿安全的监管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22日
②如果经理人违章指挥,职工有两种选择,遵守和不遵守经理人的违章指挥;如果不遵守指挥,那么双方得到的支付为(0,-Z);如果听众违章指挥,自然会以α的概率发生事故,此时双方得到的支付为(-H,-E);如果以(1-α)的概率不发生事故,则此时双方的支付为(40,J)。
图1 企业经理人与职工的博弈
图1的博弈是有限完美信息博弈,对于此类博弈,逆向归纳法是求解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的最简便方法。因为有限完美信息博弈的每一个决策结都是一个单独的信息集,每一个决策结都开始一个子博弈[5]。为了求解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我们从最后一个博弈开始。
最后一个博弈中,自然以α的概率发生事故,以(1-α)的概率不发生事故,相应地,企业经理人得到的收益期望值是40(1-α)-Hα=40-(40+H)α。职工得到的收益值期望值是J(1-α)-Eα,即职工在遵守企业经理人的规定违章作业的收益期望值是J(1-α)-Eα。
倒数第二个博弈中,职工若采取不遵守策略,即采取不违章,职工得到收益为-Z,(Z为企业经理人对职工的处罚,如:辞退等);
令-Z=J(1-α)-Eα,即:(J+E) α=J+Z
α=(J+Z)/(J+E)Z/E (假设由于超产获得的奖励对职工的效用与被辞退和死亡带来的负效用相比微不足道) ≈
即:
当α=Z/E时,企业职工可能选择违章,也可能不选择违章;
当α>Z/E时,企业职工选择不违章,此时,职工收益为-Z;
当α<Z/E时,企业职工选择违章,此时,职工收益为-Eα>-Z;
下面分析企业经理人的的策略,最后一个博弈中,也就是当职工按照企业经理人的要求违章作业时,企业经理人得到的收益期望值是40-(40+H)α,其中H是由于违章出现事故以至被监管部门发现后给予的处罚;企业经理人一般是根据以往的经验对于处罚的力度的大小予以衡量,从以往的事故来看,根据事故的大小,影响程度的不同,企业负责人一般是给予行政处罚,如:降级、撤职等处分,真正给予刑事处罚的很少,因此H的数值一般很小。而发生事故的概率α一般也是很小。
职工不遵守企业经理人的规定不予违章作业时,企业经理人的收益为0;
令:0=40-(40+H)α
α=40/(40+H)
即:当α=40/(40+H)时,企业经理人可选择命令违章或不违章;
当α>40/(40+H)时,企业经理人选择不命令违章;
当α<40/(40+H)时,企业经理人选择命令违章;
我们假设40/(40+H)>Z/E,一般情况下,上述假设是成立的。
 
 
图2 企业经理人与职工风险示意图
图2中,企业经理人的承受风险概率的低线是40/(40+H),职工承受风险概率的低线为Z/E,实际发生事故的概率为α,α的数值会随着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变化而变化。职工对风险的心理承受能力是不同的,心理承受能力强的职工的E值小,因而,更易于违章作业,心理承受能力差的职工,也就是风险厌恶型的职工,违章的可能性就会小。
阴影部分是导致违章生产的概率,要减少违章的概率,在风险值α一定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减小Z/E值与40/(40+H)值,使Z/E<α或40/(40+H)<α,对于职工来说,减小Z/E的方法,只能是减小Z的值,即减小企业经理人对职工的处罚程度,(而E是不能减小的),或者是企业经理人对职工的不合法处罚的承诺变为无效。
由于在市场经济下,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经理人的权力也相应地有了很大的扩大,企业经理人可有权辞退职工[6],尽管,像上述情况是不合法的,但常常可以实施。那么,只要我们能防止这种事情的发生,就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因此,我们可能通过加强对企业经理人的违章指挥的监督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事故。
要减小40/(40+H)的方法有三种:
方法1:减小超产奖励力度。从以上分析来看,由于超产奖的刺激,引起企业经理人会忽视安全生产,导致发生事故的概率增大。因此,减少超产奖的奖励额度可有效地减少由于超产造成的安全事故;
方法2:增大事故处罚力度。从上式也可以看出,增大H,即加大事故处罚力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事故的发生。
方法3:变超产奖励为安全奖励。为了即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又能提高企业经理人的生产积极性,可以变超产奖励为安全奖励,进行引导。
4.结论和建议
本文针对我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特征, 构建了一个由监管部门、企业经理人和职工三方博弈的理论模型。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三方对于煤矿的安全生产分别具有不同的作用。根据上述的博弈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监管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的监督者、委托人,首先要理顺体制,明确责任,才能有效地实施监督职能。同时,要建立起对监管部门系统的考核机制,才能有效约束和激励监管部门的工作,防止职权的滥用或不作为[7]
其次,企业经理人对安全的影响起着重要作用,在三方博弈中,企业经理人相对监管部门是代理人,掌握充分的信息资源,可轻易地隐藏行动来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督;另一方面,相对于职工,经理人又具有很大的支配权力,在博弈中处于主导地位,尽管经理人的做法有时不合法,但却常常行之有效,处于弱势群体的职工监督力量与作用极其弱小。因此,重点抓好对煤矿企业经理人的监督可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对于企业经理人可采取的管理方法有:增大处罚力度,减少超产奖励额度,变超产奖为安全奖等,以上措施均可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最后,职工是煤矿生产的直接执行者,也是发生事故后的直接受害者。要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离不开职工的参与。首先,应赋予职工安全生产的相应监督权力[8],并且要防止由于举报违规而受到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其次,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另外,可通过媒体参与来提高对企业经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谢训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3]陈肖成.浅析我国煤矿安全的有效监管体制[J].科技创新导报,2010,(12).
  [4]张有狮.浅析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J].山西焦煤科技,2009,(4).
  [5]李永铭.煤矿安全监管中的问题与改进[J].江西焦煤科技, 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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